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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724民初396号

廉桂花与沽源县平定堡镇二道渠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廉桂花;沽源县平定堡镇二道渠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九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冀0724民初396号

原告:廉桂花,女,193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东全,男,196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被告:沽源县平定堡镇二道渠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沽源县平定堡镇二道渠村。

负责人:陈海,村委会委员。

原告廉桂花与被告沽源县平定堡镇二道渠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廉桂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东全、被告村委会的负责人陈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廉桂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要求被告给付原告2016年至2020年五年6.4亩土地的承包费16000元;

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1999年1月13日,原告的丈夫南日贵(已死亡)代表家庭承包被告耕地22.4亩,并经沽源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2013年,由被告组织并征得原告同意,把原告承包地中位于东岗子的6.4亩包给承包方。2013年至2015年三年的土地承包费承包方按时给付原告。今年,承包方把2016年至2020年共5年承包费共计16000元(每亩每年500元)付给被告方,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土地承包费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求。村委会辩称,全村共计承包出去耕地1650亩,其中原告的耕地是6.4亩。承包方已将2016年至2020年5年的承包费都给村委会了,承包费按照每亩每年500元计算的,这五年的土地承包费原告没有领。我们召开了村民代表会,决定对于承包费,按照二轮土地承包时人口的一半、现有人口的一半发放。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99年1月1日,原告的丈夫南日贵(已死亡)代表家庭与被告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书,原告家庭承包了被告所有的耕地22.4亩,承包期限30年。1999年1月13日,沽源县人民政府为南日贵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2013年,由被告组织并征得包括原告在内部分村民的同意,将该部分村民承包的1650亩耕地转包给他人经营,其中包括原告承包的位于东岗子的6.4亩耕地。原告领取了2013年至2015年的承包费。承包方将2016年至2020年的所有承包费按照每亩每年500元给付了被告,其中包括原告转包给承包方的6.4亩耕地的承包费,被告未将上述承包费给付原告。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的案由,本案立案案由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针对原告的请求及依据的事实理由,结合被告陈述的事实理由及庭审查明的事实,双方并未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纠纷,而是对于由被告领取的承包方因承包原告6.4亩耕地而支付的承包费,被告是否应当全额支付给原告产生了纠纷,故本案的案由应当为不当得利纠纷。原告系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告为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组织并征得包括原告在内的部分村民的同意,将该部分村民承包的耕地转包给他人经营,为村民增加收人,被告的行为应当得到肯定。被告只是组织协调者,其在收到承包方支付的承包费后应当将承包费及时足额的给付转包耕地的村民,其无权扣留,更无权决定承包费的分配方案。被告未将原告应当领取的承包费给付原告,被告构成不当得利,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利益,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沽源县平定堡镇二道渠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廉桂花2016年至2020年五年的土地承包费1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跃文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郝丽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