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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23刑初82号

裴新年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20-07-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裴新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323刑初82号公诉机关新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裴新年,男,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安县,住新安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新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29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31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3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辩护人:冯全利,河南长顾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新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9]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裴新年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永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裴新年及其辩护人冯全利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0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裴新年在新安县城关镇后峪村其朋友家饮白酒后,驾驶豫C×××××轿车往新安县正村镇西白村家中回,到白墙村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裴新年当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1㎎/100ml。认为,被告人裴新年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裴新年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

一、被告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检查,并接受询问,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构成坦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的本次犯罪系初犯,根据《刑法》规定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诚恳,根据刑法第72条规定,犯罪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适用缓刑。

四、本案案发时间在深夜,路上车辆行人较少,社会危害与在繁华路段醉酒飙车、追逐竟驶等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是有明显区别的。请法院根据被告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对其从轻处罚。经依法审理查明:2018年10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裴新年在新安县城关镇后峪村其朋友郭某家饮白酒后驾驶豫C×××××轿车往新安新县正村镇西白村家中回,到白墙村高某家门口,和高某发生争执,后高某报警,警察到场后对被告人裴新年现场进行酒精呼气检测仪检测,裴新年酒精含量为176㎎/100ml,后将裴新年带至新安县中医院进行抽血检测。经检测,裴新年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8.1㎎/100ml。上述事实,由被告人裴新年的供述,证人高某、郭某的证言,被告人裴新年现场酒精测试结果单、被告人裴新年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裴新年的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新年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裴新年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无前科,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交通安全,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被告人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裴新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苏文东

人民陪审员  李瑞祥

人民陪审员  刘 浩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圆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