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内2223执923号
申请人:何淑梅,女性,1963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扎赉特旗。
被执行人:敖双山,男性,1978年2月1日生,蒙古族,住扎赉特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淑梅与被执行人敖双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何淑梅申请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内2223执9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郭 军
审判员 张天罡
审判员 孟祥萍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