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382执56号
申请执行人:李超前,男,1980年2月13日出生,住冷水江市闪星锑业有限公司机械厂宿舍,身份证号码:432502198002130035。
被执行人:聂核平,男,1976年5月9日出生,住涟源市渡头塘镇文明村。身份证号码:432503197605094274。
被执行人:姜琪,男,1983年2月14日出生,住邵东县火厂坪镇逆水村。身份证号码:430521198302144997。
被执行人:戴顺民,男,1969年7月7日出生,住娄底市娄星区花山办事处清潭居委会。身份证号码:430521196907075673
被执行人:聂小平,男,1975年1月9日出生,住涟源市渡头塘镇文明村。身份证号码:432503197501094296。李超前与聂核平、姜琪、戴顺民、聂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涟源市人民法院(2016)湘1382民初184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聂核平、姜琪、戴顺民、聂小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超前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聂核平、姜琪、戴顺民、聂小平等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2019年1月10月网络查控聂核平、姜琪、戴顺民、聂小平等人的银行信息,未发现有财产。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查询了聂核平、姜琪、戴顺民、聂小平等人的不动产信息和保险,公积金均未发现有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聂核平、姜琪、戴顺民、聂小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超前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聂核平、姜琪、戴顺民、聂小平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超前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德洪
审判员 严楚军
审判员 阳小建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梁 浩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