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沪0112执821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世界贸易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周燕,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索叶罗(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OTSUKAZUO。
被执行人:上海索业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安彬。申请人上海世界贸易商城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索叶罗(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索业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于
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作出的〔2018〕沪贸仲裁字第338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义务人上海索业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当向权利人上海世界贸易商城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人民币5,290.5元、拖欠的管理费人民币1,100.4元、拖欠的电费人民币738.04元、房屋恢复原状费用人民币185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人民币26,164.43元;义务人索叶罗(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义务人上海索业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前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两名义务人还应共同支付权利人律师费人民币1,820元,并承担仲裁费人民币8,895元。因义务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18年8月1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索叶罗(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索业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支付执行费人民币562.9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该院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位于本院辖区,故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作出(2018)沪01执985号执行裁定,指定本案由本院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自然资源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车辆管理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有关机构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限制了被执行人相关消费,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以上事实,有执行通知书、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工作记录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2018〕沪贸仲裁字第338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顾红兵
审判员 何焕挺
审判员 俞海斌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晟鹏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