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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106执3076号之一

山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河津市和平农场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20-04-29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山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河津市和平农场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晋0106执30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南内环街480号盛伟大厦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赵书槐,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津市和平农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津市阳村乡连伯滩。

法定代表人:张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山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津市和平农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晋0106民初44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据生效的民事判决书作出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河津市和平农场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特别流转金八十五万元、资金占用费三十五万七千六百二十八元、违约金十万七千二百八十元四角、利息九万五千七百六十六元六角七分、案件受理费一万五千八百五十四元、执行费一万六千零六十七元,共计一百四十四万二千五百九十六元零七分。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已向被执行人河津市和平农场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金融证券机构、车管所、互联网银行、房屋管理等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长城牌的车辆、××××××长城牌的车辆,本院均已委托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进行了档案查封,但由于上述车辆均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理。被执行人河津市和平农场有限公司的工商档案本院已委托河津市人民法院进行了锁定;本院还通过查人找物的方式对被执行人河津市和平农场有限公司进行了财产及下落的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河津市和平农场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河津市和平农场有限公司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河津市和平农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宁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河津市和平农场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我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如有新的财产线索于五日内向本院提供。申请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向本院提供新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河津市和平农场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晋0106民初44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山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河津市和平农场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三、被执行人河津市和平农场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山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 钢

审判员 张卫东

审判员 曲建君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樊哲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