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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4执2233号

玄杨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19-04-0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玄杨;中成新星油田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4执2233号

申请执行人:玄杨,女,199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四海融创(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员工,现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执行人:中成新星油田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

法定代表人:宫俊林。玄杨与中成新星油田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我院于2018年04月12日作出的(2018)京0114民初5568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玄杨于2019年01月2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中成新星油田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资26092元。本院于2019年01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中成新星油田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中成新星油田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机动车9辆、银行账户若干,无房产、股权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中成新星油田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的机动车九辆,但因本院并未实际控制上述车辆,故无法对其进一步处置;因被执行人中成新星油田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若干银行账户已被其他案件在先冻结,且账户内余额不足,本案无法继续冻结。本案申请执行人玄杨申请执行的工资共计26092元,已执行0元,尚有26092元未受清偿。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中成新星油田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中成新星油田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宫俊林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中成新星油田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我院(2018)京0114民初5568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薛恩同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高宇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