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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7民初1824号

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与王宝宝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19-11-12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王宝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7民初1824号

原告: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上海市武进路**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兴鹏,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荣,男。

被告:王宝宝,男,1959年9月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

原告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与被告王宝宝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王宝宝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 明

审 判 员  康晓莉

人民陪审员  张林琪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 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