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7民初1824号
原告: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上海市武进路**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兴鹏,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荣,男。
被告:王宝宝,男,1959年9月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
原告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与被告王宝宝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王宝宝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 明
审 判 员 康晓莉
人民陪审员 张林琪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 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