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云0325刑初82号 公诉机关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墨仙,又名王某1仙,女,汉族,1976年10月5日出生于云南省富源县,职高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为富源县,现住富源县。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居住于家中。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公诉刑诉(2020)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墨仙犯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富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春艳等二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墨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7年3月10日至2019年7月5日期间,被告人王墨仙利用富源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收费员的工作之便,故意采用将实际现金支付操作为医保卡刷卡支付的错误操作方式收取费用,非法占有其错误操作所得现金共计人民币209556.79元。2019年7月9日,被告人王墨仙到富源县投案自首。涉案款项全部退缴,其分别于2019年7月5日退缴至富源县妇幼保健计划服务中心202590.10元,于2019年12月9日退缴至富源县纪律检查委员会4937.73元,于2020年2月19日退缴至富源县纪律检查委员会2028.96元,共计209556.79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墨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王墨仙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经庭审质证、认证的重要问题线索分流办理呈批单,情况说明、投案人谈话笔录、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立案呈报告、立案决定书、立案通知书、送达回证、调查报告,户口证明、前科证明,到案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回执、清单,富源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事业法人证书,县委办文件、政府办文件,富源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聘用合同、聘用人员工资表,富源县监察委从宽处罚建议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取证笔录,县富计中心、富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富源县卫生健康局班子分工通知,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收费室管理制度、财务管理规则、财务管理制度、收费室管理制度,2016年县卫某、财政局、人社局联发的关于印发《富源县医疗卫生计生单位绩效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南省发改委、卫生厅文件,富源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会议记录,富源县妇幼保健院发票存根,《购销合同》、《授权委托书》,富源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全部收费员日报表、曲靖市商业银行进账单、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交易记账、结算明细,县医保局向县妇计中心拨款相关资料,现金缴款单、扣押文书,查封、扣押通知书及清单现金缴款单,情况说明,证人田某1、邓某1、李某1、田某2、李某2、廖某、李某3、冯某、赵某、蒋某、张某1、郭某、王某1、周某、崔某、保某、肖某1、曹某、肖某2、杨某、胡某、孟某、张某2、尤某、邓某2、王某2、梁某、林某的证言,被告人王墨仙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王墨仙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墨仙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案中,被告人王墨仙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墨仙退赔了被害人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墨仙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瞿孔梅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袁 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