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刑更586号 罪犯王新刚,男,1968年12月14日出生于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潍北监狱服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青刑一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监狱执行。2017年05月31日减刑八个月。 执行机关山东省潍北监狱于2019年3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潍北监狱称,罪犯王新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新刚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5次。上述事实,有罪犯王新刚的认罪悔过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王新刚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新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13日起至2024年6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勇
审判员 迟文文
审判员 李传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安春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