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新3023刑初11号

阿斯力别克·恰尔西克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阿合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20-05-17
所属地区
阿合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阿合奇县人民检察院;阿斯力别克·恰尔西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合奇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新3023刑初11号

公诉机关:阿合奇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阿斯力别克·恰尔西克,男,柯尔克孜族,1992年7月14日出生,中专文化程度,出租车司机,群众,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合奇县。2019年1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阿合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10日被阿合奇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3月15日被阿合奇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阿合奇县人民检察院以阿合奇县检刑诉[2019]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斯力别克·恰尔西克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阿合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菲、高建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斯力别克·恰尔西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阿合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阿斯力别克·恰尔西克和朋友买某在阿合奇县南大街某饭店吃饭,两人喝了两瓶伊力白酒,后两人到龙庭锦苑小区由被告人阿斯力别克·恰尔西克驾驶车牌号为XX的出租车行驶至阿合奇县南大街某商铺附近时,被警务站的执勤人员查获,后县交警大队赶到现场,将阿斯力别克·恰尔西克送往阿合奇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样采集,经司法鉴定,被告人阿斯力别克·恰尔西克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00mg/100ml。 阿合奇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阿斯力别克·恰尔西克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阿斯力别克·恰尔西克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指控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阿斯力别克·恰尔西克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表、驾驶人员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发破案经过、照片等书证;2、证人买某的证言;3、被告人阿斯力别克·恰尔西克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2018]毒鉴字第8359号鉴定意见书;5、现场照片。 被告人阿斯力别克·恰尔西克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斯力别克·恰尔西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阿斯力别克·恰尔西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陆仟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生效前羁押1日的折抵刑期1日,即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沙 红梅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巴合斯那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