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冀0922民初618号
原告:青县众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县104国道东侧同聚祥商贸城B区1-3-1392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5954373076.
法定代表人:魏娜,经理。
被告:管义娜,女,198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涛,山东春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天津世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科达一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671485547F。
法定代表人:安京哲,经理。
原告青县众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县众达公司)与被告管义娜、第三人天津世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世宇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县众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管义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天津世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青县众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不服青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青劳人仲裁(2018)第117号仲裁裁决,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不承担责任。事实和理由:被告管义娜与原告、第三人劳动争议(工伤待遇)一案,青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经立案审理作出青劳人仲裁(2018)第117号仲裁裁决,裁决原告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原告对此裁决不服提起诉讼,认为原告不应承担给付责任。原告与第三方合作的业务包括原告代发工资、代缴保险,出了工伤后办理有关社保的工伤认定鉴定理赔等。管义娜的社会保险工伤待遇由原告公司转交给了第三人,均应由第三人支付。管义娜辩称,青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所作出的裁决完全是依据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作出,所作的裁决正确,原告的起诉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天津世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意见和证据。原告提供劳务派遣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证明管义娜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755.32元及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应由第三人天津世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管义娜认为原告提交的劳务派遣协议是原告与第三人双方签订,对被告不具有约束力,其中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由谁支付的约定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原告与第三人的约定不能对抗剥夺被告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主张保险待遇的权利。因此,原告对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由第三人来承担的主张不能成立;对原告银行转账记录无异议。管义娜提供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沧州市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初次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告所受的伤为工伤;原告是被告的用人单位;被告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被告的停工留薪期4个半月。原告没有异议。据当事人所举证据及青劳人仲裁(2018)第117号仲裁裁决内容,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6年11月份,管义娜到青县众达公司处工作,后被派遣到天津世宇处从事资材工作。2017年4月8日21时10分左右,管义娜下班途中在津港公路发生交通事故致伤,送天津海河医院治疗2天。经诊断:左足第4跖骨开放性骨折。2017年4月17日,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管义娜之伤为工伤。同日,沧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管义娜的停工留薪期为4.5个月。2018年1月4日,沧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管义娜的伤残等级为十级。青县众达公司支付管义娜工资为2017年4月2424.92元、5月份1950元、6月份1950元。2018年3月23日,因管义娜结婚提出辞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另青县众达公司为管义娜缴纳了工伤保险,申请人受伤前的平均工资为4188.17元(2016年12月4703.6元、2017年1月3567.09元、2月4044.26元、3月4437.72元),管义娜的停工留薪期为4个半月,管义娜主张按照月平均工资3000元计算停工留薪期3个月(2017年4月、5月、6月)的工资差额2675.08元。青县众达公司将获赔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000元转给了天津世宇公司。管义娜与青县众达公司及第三人天津世宇公司工伤待遇劳动争议经青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青县众达公司支付管义娜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1755.33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2675.08元;第三人天津世宇公司支付管义娜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000元。青县众达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管义娜与青县众达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青县众达公司为用人单位。青县众达公司派遣管义娜到天津世宇公司工作,天津世宇公司为用工单位。管义娜发生工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应由青县众达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管义娜主张停工留薪期3个月的工资差额2675.08元,事实依据确实充分。管义娜主张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1755.33元,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两项应由青县众达公司支付;管义娜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000元,因由青县众达公司获赔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后转给天津世宇公司,应由天津世宇公司直接支付管义娜。综上,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青县众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管义娜给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21755.3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2675.08元,两项合计24430.4元。
二、天津世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管义娜给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21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青县众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贺永梅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崔家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工伤职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条例》和本办法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要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指派专人护理。经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同意,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人的标准支付护理费。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后再次发生工伤的,按《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程序履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手续,按照新认定和鉴定结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