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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802执99号

王杰、穆振海、董树立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19-12-28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王杰;穆振海;董树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802执99号

申请执行人:王杰,男,198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委托代理人:孙佳星,河北申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穆振海,男,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承德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董树立,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承德市高新区。 本院在执行王杰与穆振海、董树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杰与穆振海、董树立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王杰自愿向法院撤回执行申请。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王杰再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冀0802执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志献

审判员  范海泉

审判员  傅东辉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邹连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