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926民初25号
原告:江西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鼓县定江西路3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6561062244Q。
法定代表人:陈振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露,江西正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殷明,男,198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铜鼓县。
原告江西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殷明(以下简称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
原告江西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西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江西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宪辉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沈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