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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2222执1157号

吕长友与呼伦巴根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19-11-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吕长友;呼伦巴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内2222执1157号申请执行人吕长友,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蒙古族,人,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呼伦巴根,男,1976年1月7日出生,蒙古族,人,农民。吕长友与呼伦巴根合同纠纷一案,科右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2222民初3937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包小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赵福林长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科右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2222民初39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军

审判员 赵大勇

审判员 吴秀春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凤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