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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302执552号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张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19-04-07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张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0302执552号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30821104XL。住所: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良,男,汉族,1980年9月4日生,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作出的(2018)云0302民初16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4999.48元及利息,诉讼费185元,执行费128元(未预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含致被执行人的劝告信、执行风险告知书、信用惩戒告知书、典型案列、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相关法律规定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对其银行账户、房屋、车辆情况进行了查询,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后承办人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南宁北路215号57幢1单元5楼9室,未找到被执行人。本院现已将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19)云0302执55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陈 明

审判员 :谢晓忠

审判员 :高金娥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靖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