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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02民初3710号

尤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20-11-20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尤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02民初3710号

原告:尤某,男,197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树森,山东创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曾用名张某),男,198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尤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的住址,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在本院要求补充提供被告的确切住址时,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或下落不明的证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尤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 勇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孙霄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