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02民初3710号
原告:尤某,男,197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树森,山东创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曾用名张某),男,198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尤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的住址,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在本院要求补充提供被告的确切住址时,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或下落不明的证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尤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 勇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孙霄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