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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3执389号之一

鱼保安与陕西中色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鱼保安;陕西中色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13执3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鱼保安,男,汉族,1968年10月16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执行人陕西中色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田宏亮,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鱼保安与被执行人陕西中色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6日作出的(2018)陕01民终101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鱼保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1民终1016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到本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并未履行。嗣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声称,双方已就该案的执行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遂请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账户采取的冻结措施,并同意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陕0113执3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闫伟忠

审判员  杨李华

审判员  董 超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芯玥 打印:相丽华校对:王芯玥2019年月日送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