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裁定书(2019)内2222执535号 申请执行人玉山,男,1975年1月9日出生,蒙古族,人,个体工商户,住科右中旗高力板镇。被执行人王金财,男,1985年12月30日出生,蒙古族,科右中旗人,农民,住科右中旗巴彦忙哈苏木巴彦温都尔嘎查。被执行人邰风梅,女,19734年9月25日出生,蒙古族,科右中旗人,农民,住科右中旗巴彦忙哈苏木巴彦温都尔嘎查。本院在执行玉山申请执行王金财、邰某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长期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科右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2222执20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军 审 判 员 赵大勇 审 判 员 吴秀春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李凤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