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8刑终83号 原公诉机关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晶,男,1986年6月8日出生于浙江省衢州市,汉族,大学本科,住衢州市衢江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分别于2018年10月11日、2019年2月15日、同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晶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9年3月6日作出(2019)浙0803刑初59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吴晶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3000元。原审被告人吴晶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晶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吴晶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吴晶撤回上诉。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19)浙0803刑初5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叶光辉
审判员 罗志刚
审判员 周永敏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张培丽
书记员卢万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