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329执1860号 申请执行人杨道区,男,1967年12月21日出生,住泰顺县。 被执行人董步武,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住泰顺县。 被执行人杨翠娥,女,1971年12月23日出生,住泰顺县。 申请执行人杨道区与被执行人董步武、杨翠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329民初2667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道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董步武、杨翠娥归还申请执行人杨道区借款本金820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000元及执行申请费106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董步武、杨翠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董步武、杨翠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董步武、杨翠娥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被执行人董步武、杨翠娥名下杭州市城北商贸园2幢2单元201室房产,因二被执行人在本院涉有系列民间借贷案件,本院已另案轮候查封【查封案号:(2018)浙0329执1859号】,并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截止2019年3月30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董步武、杨翠娥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董步武、杨翠娥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二被执行人做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董步武、杨翠娥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短信、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杨道区,其已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除本院无处置权的房产外,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329执186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丽清
审判员包露琼
审判员叶广放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郑 彩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