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皖1302执恢26号
申请执行人:于彩霞,女,197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宿州市白马置业有限公司,住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海大道8号,机构代码:695723968。
法定代表人:周观春。
被执行人:宿州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外环南路南侧,机构代码:581536961。
法定代表人:王伟新。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2017)皖1302执3795号执行裁定书,续查封、续冻结被执行人宿州市白马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宿州市外××路××商城××楼××室房产。(房屋编码:3413020935000200100209)。现因被执行人宿州市白马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宿州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彩霞以书面申请解除以上查封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宿州市白马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宿州市外××路××商城××楼××室(房屋编码:3413020935000200100209)的房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花磊
书记员张婉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