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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2223执15号

刘国明与被执行人赵永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19-09-0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国明;赵永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2223执15号

申请人:刘国明,男性,1984年3月1日生,满族,住扎赉特旗。

被执行人:赵永喜,男性,1981年11月24日生,蒙古族,住扎赉特旗。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国明与被执行人赵永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国明申请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内2223执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炳宇

审判员 张天罡

审判员 孟祥萍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