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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729执恢8号之二

何鑫、赵小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山西省灵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何鑫;赵小卫;吴爱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729执恢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何鑫,男,1984年9月21日生,汉族,灵石县人,现住。

被执行人:赵小卫,男,汉族,1969年7月14生,汉族,灵石县人,现住。

被执行人:吴爱莲,女,1970年5月30日生,汉族,灵石县村民,现住。本院在执行何鑫与赵小卫、吴爱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相关当事人已就执行内容达成和解协议并按约履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灵石县人民法院(2019)晋0729执恢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彪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孟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