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729执恢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何鑫,男,1984年9月21日生,汉族,灵石县人,现住。
被执行人:赵小卫,男,汉族,1969年7月14生,汉族,灵石县人,现住。
被执行人:吴爱莲,女,1970年5月30日生,汉族,灵石县村民,现住。本院在执行何鑫与赵小卫、吴爱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相关当事人已就执行内容达成和解协议并按约履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灵石县人民法院(2019)晋0729执恢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彪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孟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