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622民初397号
原告:张宪珍,女,196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靖宇县。
被告:王凤成,男,汉族,住靖宇县。 原告张宪珍与被告王凤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后,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宪珍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张宪珍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张 雪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吉祥 —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