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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622民初397号

张宪珍与被告王凤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吉林省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张宪珍;王凤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622民初397号

原告:张宪珍,女,196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靖宇县。

被告:王凤成,男,汉族,住靖宇县。 原告张宪珍与被告王凤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后,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宪珍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张宪珍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张 雪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吉祥 —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