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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02民初279号

邢某1、邢某2等与邢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邢某1;邢某2;邢某3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02民初279号

原告:邢某1,女,1956年5月14日生,住青岛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立,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邢某2,男,1959年12月5日生,住青岛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立,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某3,196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鸿英,女,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系被告配偶,住青岛市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1、原告邢某2与被告邢某3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某1及原告邢某2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60元,减半收取1628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方栋

人民陪审员  阎兴国

人民陪审员  范立云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唐燕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