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02民初279号
原告:邢某1,女,1956年5月14日生,住青岛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立,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邢某2,男,1959年12月5日生,住青岛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立,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某3,196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鸿英,女,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系被告配偶,住青岛市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1、原告邢某2与被告邢某3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某1及原告邢某2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60元,减半收取1628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方栋
人民陪审员 阎兴国
人民陪审员 范立云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唐燕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