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727执122号
申请执行人:闫某。
被执行人:祁县某玻璃彩饰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某被执行人祁县某玻璃彩饰厂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祁县某玻璃彩饰厂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按照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祁县某玻璃彩饰厂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祁县某玻璃彩饰厂银行存款3195元,若冻结、划拨数额不足此数,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志洪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景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