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黑0104执2797号
申请执行人:刘洋洋,男,1982年7月24日出生,个体业主,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新苑小区**楼**。
被执行人:张宏波,男,199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康安路**海富城******。
被执行人:裴广志,男,199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住哈尔滨市道滨市道里区建国街******本院依据(2017)黑0104刑初6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刘洋洋与张宏波、裴广志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2510元。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宏波、裴广志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裴广志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宏波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宏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张宏波、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刘洋洋,申请执行人刘洋洋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104刑初6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对张宏波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北涛
审判员 付建新
审判员 蔡文丽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