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0302执550号申请执行人唐秋桂,男,汉族,1972年5月7日生湖南邵阳人。住曲靖市麒麟区。被执行人蒋所函,男,汉族,1967年10月25日生马龙县人。住曲靖市麒麟区马龙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唐秋桂申请执行蒋所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的(2016)云0302民初23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唐秋桂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40000元,诉讼费800元,执行费512元(未预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含致被执行人的劝告信、执行风险告知书、信用惩戒告知书、典型案列、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相关法律规定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对其银行账户、房屋、车辆情况进行了查询,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后承办人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曲靖市××区马龙县××号调查,该房屋为租住商铺,未找到被执行人。本院现已将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19)云0302执55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陈 明
审判员 :谢晓忠
审判员 :高金娥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靖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