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苏0324刑初11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葛记,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被告人葛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睢宁县看守所。辩护人楚巨山,江苏仁台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诉刑诉〔2018〕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记犯诈骗罪,于2018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一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葛记及辩护人楚巨山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睢宁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延期审理二次。现已审理终结。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4月,被告人葛记为骗取国家补贴资金,伪造睢宁东方白山羊繁育专业合作社相关材料,以《江苏省睢宁县黄淮山羊(睢宁白山羊)原种场建设项目》为名,向睢宁县林牧渔业局申报中央基本建设资金补助180万元,实际骗取补贴资金150万元,被其用于归还贷款及个人欠款等。2.2012年七八月份,被告人葛记为骗取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补贴资金,遂伪造30名合作社成员增资清单、自筹资金凭证、项目审计报告等材料,在未按照要求报告该项目已通过睢宁县林牧渔业局申报180万元国家补贴情况下,以《徐州市睢宁县3000只睢宁白山羊保种繁育基地扩建项目》为名,再次向睢宁县农开局申报2013年申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补助80万元。实际骗取产业化补助项目补贴资金70万元,被其用于归还贷款及个人欠款等。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补贴资金到账凭证、申报资料等书证;睢宁县国土资源局提供的卫星云图照片;证人姚某、刘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葛记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葛记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葛记辩称:1.其向睢宁县林牧渔业局和农开局申报的补贴资金均用在了建设羊舍上,且两个项目虽然用的是同一套设计方案和申报材料,但建设内容不同,其不构成诈骗罪;2.其先向睢宁县林牧渔业局申请的《江苏省睢宁县黄淮山羊(睢宁白山羊)原种场建设项目》,但因为该项目迟迟没有批下来,所以才用同一套申报材料又向农开局申报了《徐州市睢宁县3000只睢宁白山羊保种繁育基地扩建项目》,而且是农开局的项目先进行了建设之后才建设的林牧渔业局的项目,其并非故意用同一套申报材料重复申报。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葛记构成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葛记的养殖场和申报的项目并非虚构,所建项目部分经过了验收,对于国家所拨付的款项也用于了羊舍扩建或偿还之前建羊舍的贷款和个人欠款,因此虽然被告人葛记在申报项目和使用补贴资金方面存在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但其并无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故意和行为,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2010年,被告人葛记注册了睢宁东方白山羊繁育专业合作社,并于同年建成羊舍8栋。2011年上半年,被告人葛记违反“先进行项目审批,后开工建设”的规定,利用事先建好的8栋羊舍,以《睢宁县优质肉羊养殖基地建设项目》向睢宁县林牧渔业局申请江苏省高效设施农业项目补贴80万元,自称该项目于2011年7月开始施工,建设期限9个月,并于2012年7月4日实际获得该项目补贴资金72.5万元。2012年初,被告人葛记以《江苏省睢宁县黄淮山羊(睢宁白山羊)原种场建设项目》向睢宁县林牧渔业局申报,并以此申请中央基本建设资金补助180万元。2012年4月,被告人葛记上报《江苏省睢宁县黄淮山羊(睢宁白山羊)原种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同年5月11日江苏省农业委员会下发苏农复[2012]34号《关于2012年畜禽良种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同意睢宁县黄淮山羊(睢宁白山羊)原种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并出具审核意见,按照项目设计和审批要求,该项目需新建生产性基础设施6栋,包括核心种母羊舍1栋,基础母羊舍1栋,后备母羊舍1栋,种羊性能测定舍1栋,饲料房1栋,兽医及附属用房1栋,共计2658平方米,同时需建设污水处理池、排水沟、场区绿化等附属设施,并购置生产用仪器设备19套、引进种母羊300只等。2012年底,被告人葛记完成新建羊舍3栋(其中种羊性能测定舍与核心种母羊合建),2013年2月1日,睢宁县林牧渔业局向其发放首批补贴资金150万元。此后,被告人葛记未按照项目要求继续建设,经睢宁县林牧渔业局、徐州市农业委员会多次督查、要求整改,被告人葛记于2015年继续完成新建饲料房1栋、兽医及辅助用房1栋,但仍未按照项目要求采购相关仪器设备及引进种母羊等。2012年8月28日,被告人葛记为骗取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补贴资金,利用其之前已向睢宁县林牧渔业局申报的《江苏省睢宁县黄淮山羊(睢宁白山羊)原种场建设项目》中的设计规划图纸和实际建设内容,伪造了30名合作社成员增资清单、自筹资金凭证、项目审计报告等材料,再次以《徐州市睢宁县3000只睢宁白山羊保种繁育基地扩建项目》为名,向睢宁县农业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局申报2013年江苏省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补助80万元,并于2013年1月9日上报该项目实施方案,同年1月28日徐州市农业资源开发局对该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部分调整意见,2013年2月20日经再次上报该项目实施方案,同年4月15日获得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批准,后被告人葛记在未开展任何实际建设的情况下,先后于2013年9月、2015年4月骗取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项目补贴资金70万元,被其用于归还贷款及个人欠款等。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睢宁县国土资源局提供的卫星云图证实:被告人葛记经营的睢宁东方白山羊繁育专业合作社自2010年建厂至2016年的建设情况,其中被告人葛记于2010年建设羊舍8栋,2011年未开展建设,2012年建设羊舍3栋,2013年、2014年未开展建设,2015年建设房屋2栋,2016年未开展建设。(二)2011年江苏省高效设施农业项目材料汇编、睢宁县东方白山羊繁育合作社向睢宁县林牧渔业局申报的《睢宁县优质肉羊养殖基地建设》项目的验收申请及补贴资金发放凭证等书证证实:2011年上半年,被告人葛记违反“先进行项目审批,后开工建设”的规定,利用其2010年建好的8栋羊舍,以《睢宁县优质肉羊养殖基地建设项目》向睢宁县林牧渔业局申请江苏省高效设施农业项目补贴80万元,并自称该项目于2011年7月开始施工,建设期限9个月,最终于2012年7月4日实际获得该项目补贴资金72.5万元。(三)睢宁县东方白山羊繁育合作社向睢宁县林牧渔业局上报的《江苏省睢宁县黄淮山羊(睢宁白山羊)原种场建设项目》的申请、批复、核查等书面资料1.农业部农计函[2011]222号文件、江苏省农业委员会苏农计[2012]68号文件证实:《农业部关于河北连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种羊场等26个种羊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于2011年12月23日,批准了包括《江苏省睢宁县黄淮山羊(睢宁白山羊)原种场建设项目》在内的26个种羊场建设项目,并于2011年12月26日下发该文件。2012年3月30日,江苏省农业委员会以《转发农业部关于我省2012年棉花生产示范基地、畜禽良种工程、植保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通知》的形式,转发了农业部批准同意实施该黄淮山羊原种场建设项目的批复。2.睢宁县农委提供的由被告人葛记上报的《江苏睢宁黄淮山羊(睢宁白山羊)原种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台账证实:2012年4月,被告人葛记上报了《江苏省睢宁县黄淮山羊(睢宁白山羊)原种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包括建设内容(建安工程、仪器设备)、资金筹措、实施计划、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等内容,并附有该项目地址原状图、项目建设规划图等,建设期限自2012年4月至2013年12月。其中,项目建设内容主要为在睢宁县黄淮山羊原种场内新建生产性基础设施共6栋,共计2658平方米,包括新建核心种母羊舍1栋,基础母羊舍1栋,后备母羊舍1栋,种羊性能测定舍1栋,饲料房1栋,兽医及附属用房1栋以及污水处理池、排水沟、场区绿化等附属设施,同时注明睢宁县黄淮山羊原种场现有畜棚7栋,本次设计在原有羊舍基础的东侧新建4栋羊舍、1栋饲料房以及1栋兽医和附属用房。此外,该项目设计还包括购置生产用仪器设备共计19套,种母羊引进300只等内容。3.江苏省农业委员会苏农复[2012]34号文件及附件证实,2012年5月11日,江苏省农业委员会下发《关于2012年畜禽良种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批准同意了《睢宁县黄淮山羊(睢宁白山羊)原种场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方案,并出具了审核意见,要求项目承担单位睢宁东方白山羊繁育专业合作社要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实施,对新建6栋生产性基础设施、污水处理池、排水沟、场区绿化等附属设施以及仪器设备采购、种母羊引进等均作出规定。4.江苏省农业委员会苏农计[2012]175号文件证实:2012年11月5日,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下达2012年种羊业良种等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要求上述项目要严格按初步设计批复实施建设任务,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规模、投资构成等。其中,《睢宁县黄淮山羊(睢宁白山羊)原种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农计函[2011]222号文执行,主要建设内容为建羊舍1750平方米、种羊性能测定舍285平方米、配套附属工程、购置仪器设备19台(套)、引种一批等内容。5.睢宁县林牧渔业局现场督察、整改建议记录表及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检查情况统计表,徐州市农业委员会徐农项牧[2014]1号“项目督查整改通知书”证实:2013年11月20日,睢宁县林牧渔业局对被告人葛记的《睢宁县黄淮山羊(睢宁白山羊)原种场建设项目》进行检查,结果为“建设工程除建了3栋羊舍外,其余均未建设,仪器设备未购置到位,未见项目档案、会计账目”,并要求整改;2014年5月5日至2014年5月8日再次检查,结果为“项目仍然未整改,新建成核心母羊舍和种羊性能测定舍、基础母羊舍、后备母羊舍共计3栋,饲料房1栋和兽医、辅助用房1栋未建设,排水沟、污水处理池、绿化正在建设中,相关仪器设备未采购”;2014年5月9日,徐州市农业委员会在督察中发现,《睢宁县黄淮山羊(睢宁白山羊)原种场建设项目》存在“建安工程除建了3栋羊舍(种羊性能测定舍与核心种母羊舍合建)外,其余均尚未建设,仪器设备尚未购置到位,种母羊尚未购进,未见到项目建设手册”等四个方面的问题,并要求按照项目批复要求建设饲料房1栋、兽医及附属用房1栋、污水处理池、排水沟及厂区绿化,购置仪器设备,引进300只种母羊,建立和完善项目建设账册,按财务规定拨付和配套资金等;2014年8月27日,睢宁县林牧渔业局再次检查,发现除建了3栋羊舍外,其余均未建设,仪器设备未购置到位,未见项目建设账目,继续要求整改;2015年6月19日再次检查,发现该项目有新的进展,除已建3栋羊舍外,已新建兽医室及附属用房1栋、饲料房1栋、污水处理池、排水沟等,但仪器设备未购置,项目资料仍不健全。此后睢宁县林牧渔业局又分别于2015年8月13日、2016年1月8日、2016年3月22日、2016年8月6日多次检查,均为仪器设备尚未购置到位,项目档案资料不健全等。期间,在2015年8月31日,睢宁县林牧渔业局对“十二五”时期畜禽良种工程项目事实情况总结报告,对《睢宁县黄淮山羊(睢宁白山羊)原种场建设项目》提出,要明确整改期限,如在整改期内不能完成,建议资金收回。6.江苏省高效设施农业项目材料汇编、睢宁县东方白山羊繁育合作社的《睢宁县优质肉羊养殖基地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所附照片证实:2011年,被告人葛记以2010年建设的8栋羊舍申请江苏省高效设施农业项目补贴,在2012年10月申请该项目验收时所提供的现场照片显示《睢宁县黄淮山羊(睢宁白山羊)原种场建设项目》在二道门外新建的3栋羊舍当时就已经建成完工,与睢宁县国土资源局提供的卫星云图、睢宁县林牧渔业局的现场检查记录一致。(四)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其是睢宁县林牧渔业局工作人员,葛记以睢宁东方白山羊繁育合作社向睢宁县林牧渔业局先后申请过两项补贴,一次是2011年申请的80万的江苏省高效设施项目《睢宁县优质肉羊养殖基地建设》专项资金,另一次是2012年申请的180万的国家农业部畜禽良种工程项目《睢宁县黄淮山羊(睢宁白山羊)原种场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已经到位150万的中央资金。其中,2011年申请的江苏省高效设施项目专项补贴资金,该补贴要求在项目被批准后先建后补,但葛记用的是2010年已经建好的二道门里的8栋羊舍中的6栋还是7栋,考虑到扶持地方经济予以上报,后审批通过,葛记获得80万元补贴。2012年申报的国家农业部畜禽良种工程项目,项目的建设期限是二年,从2012年4月到2013年12月,在2012年10月前二道门外的3栋羊舍已基本完工,也就是2012年卫星云图上比2010年、2011年多出来的3栋。2.证人宋某的证言证实:其是睢宁县林牧渔业局工作人员,葛记以睢宁东方白山羊繁育合作社向睢宁县林牧渔业局先后申请过两项补贴,一次是2011年申请的80万的江苏省高效设施项目《睢宁县优质肉羊养殖基地建设》专项资金,另一次是2012年申请的180万的国家农业部畜禽良种工程项目《睢宁县黄淮山羊(睢宁白山羊)原种场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已到位150万的中央资金。其中,2011年申请江苏省高效设施项目专项补贴资金,葛记用的是2010年已经建好的二道门里的8栋羊舍。二道门外北面1栋、南面2栋是葛记申请的2012年国家农业部畜禽良种工程项目所建设的内容,当时还量了这三栋羊舍长宽,计算面积,上级督导时还让葛记建账,因为几次督导让葛记拿会计账册葛记都没有拿出来,葛记只是拿一些发票,没有规范的会计账册。3.证人汤某的证言证实:其是睢城镇农经中心的工作人员,曾上报过睢宁东方白山羊繁育专业合作社入名录库,没有审核过合作社的财务账目,没有实际落实相关情况。(五)睢宁东方白山羊繁育专业合作社向睢宁县农业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局上报的《徐州市睢宁县3000只睢宁白山羊保种繁育基地扩建项目》的申请、批复、资金发放等书面资料1.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农办[2012]117号文件证实:2012年6月27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印发了2013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该补贴资金的扶持对象仅限于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两种,扶持重点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种植、养殖基地等项目及龙头企业申报的种苗、种畜禽繁育及规模化养殖基地项目等。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项目申报补助资金在20万至100万。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符合系2010年12月31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成员以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等形式入股,成为经济实体;以产品和服务为纽带,农民自发组织;财务规范,独立核算等条件。2.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选项入库工作的通知》文件证实:2012年8月17日,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江苏省财政厅下文,内容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文件,对于产业化经营补贴项目中财政补助类项目的扶持对象同样仅有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3.2013年江苏省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建议书及附件证实:2012年8月,被告人葛记以《徐州市睢宁县3000只睢宁白山羊保种繁育基地扩建项目》申请2013年江苏省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伪造了合作社出资成员清单、合作社社员登记注册花名册、关于基地扩建项目的有关决议、新扩建项目出资清单及收据、审计报告等资料,并自称项目建成后能带动周边350户农民户均增收5800元等。4.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产业处、江苏省财政厅农发办《关于编制2013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书)的通知》证实:2012年9月29日,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产业处下发文件要求各地上报项目可研报告(申报书)编制工作。5.《徐州市睢宁县3000只睢宁白山羊保种繁育基地扩建项目》申报书及附件证实:除项目建议书及附件中伪造的相关申请材料外,增加报送了东方白山羊繁育专业合作社养殖基地原状图、养殖基地扩建规划图等材料,与向睢宁县林牧渔业局申报的《睢宁县黄淮山羊(睢宁白山羊)原种场建设项目》中的基地原状图、基地建设规划图完全一致。6.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产业处、江苏省财政厅农发办《关于完善2013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书)的通知》证实:2012年11月12日,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产业处下发文件,对各地上报的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核,其中对《徐州市睢宁县3000只睢宁白山羊保种繁育基地扩建项目》提出了增加项目环评报告、基础母羊存栏数前后表述不一致等问题和建议。7.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江苏省财政厅文件《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材料核查工作的通知》证实:2013年1月5日,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下文要求对申报项目开展核查,要求各市县农业资源开发局应到项目建设现场核实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建设方案与实际是否对应,核查项目申报单位财务状况,项目与农民利益联结情况等。8.《徐州市睢宁县3000只睢宁白山羊保种繁育基地扩建项目》实施方案材料证实:2013年1月9日,被告人葛记上报项目实施方案,明确该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要建设能繁种母羊舍1栋、基础母羊舍1栋、后备母羊舍1栋、种羊性能测定室1栋,总计2000平方米,并建设污水处理池等附属设施,项目自2012年10月开工建设,预计至2013年5月项目建成。方案中附有养殖基地原状图、养殖基地扩建规划图及现有羊舍照片、拟扩建羊舍位置照片等资料。其中所附养殖基地原状图、养殖基地扩建规划图与葛记在2011年向睢宁县林牧渔业局申报的《睢宁县黄淮山羊(睢宁白山羊)原种场建设项目》中的基地原状图、基地建设规划图完全一致;所附现有羊舍照片、拟扩建羊舍位置照片中显示羊场二道门外未有任何相关建设,而睢宁县国土局提供的卫星云图及被告人葛记在2012年10月向睢宁县林牧渔业局申请验收2011年江苏省高效农业项目即《睢宁县优质肉羊养殖基地建设》项目的申请材料所附的照片中却显示在二道门外其拟建位置,早在2012年10月就已经建成了3栋羊舍即《睢宁县黄淮山羊(睢宁白山羊)原种场建设项目》中所建的3栋羊舍(实际是4栋,其中两栋羊舍合建)。9.徐州市农业资源开发局文件《关于反馈2013年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实施方案审核情况的通知》证实:2013年1月28日,徐州市农业资源开发局下文反馈申报项目实施方案审核意见,对《徐州市睢宁县3000只睢宁白山羊保种繁育基地扩建项目》实施方案提出部分调整意见。10.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产业处、江苏省财政厅农发办文件《关于编报2013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补助项目实施计划的通知》证实:2013年2月19日,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再次上报项目实施计划。11.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江苏省财政厅文件《关于下达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计划及支出预算的通知》等文件证实:《徐州市睢宁县3000只睢宁白山羊保种繁育基地扩建项目》实施计划及预算于2013年2月20日由睢宁县农业资源开发局向上层报,2013年4月15日由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和江苏省财政厅批准,同年5月2日睢宁县农业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局、财政局作出批复。12.睢宁县2013年睢宁白山羊保种繁育基地扩建项目土建工程调整报告证实:被告人葛记为达到利用《睢宁县黄淮山羊(睢宁白山羊)原种场建设项目》中已建设的3栋羊舍即核心种母羊舍及种羊性能测定舍1栋(合建)、基础母羊舍1栋、后备母羊舍1栋,充当《徐州市睢宁县3000只睢宁白山羊保种繁育基地扩建项目》中的拟扩建羊舍的目的,再次向睢宁农业资源开发局申请将原实施方案中的能繁种母羊舍和种羊性能测定室合建,以便与原建羊舍一致。13.《徐州市睢宁县3000只睢宁白山羊保种繁育基地扩建项目》验收申请书,被告人葛记申请验收时提供的虚假的工程施工协议书、工程完工验收单、建设预算、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证实:2013年9月10日,被告人葛记申请项目建设竣工验收,提供了其伪造的2012年12月20日,睢宁东方白山羊繁育专业合作社(葛记)与刘一富签订的“工程施工协议”,协议约定由刘一富负责建设《徐州市睢宁县3000只睢宁白山羊保种繁育基地扩建工程项目》的土建部分,工程工期自2012年12月20日至2013年5月30日(与睢宁县国土局提供的卫星云图明显不符,卫星云图显示葛记羊场在2012年10月份之前就已建设完工3栋羊舍,自2012年12月至2013年12月,没有出现任何新建建筑);伪造工程完工验收单,由被告人葛记于2013年8月18日代表睢宁东方白山羊繁育专业合作社对工程验收通过,同意完工;伪造《徐州市睢宁县3000只睢宁白山羊保种繁育基地扩建工程项目》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以便于顺利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14.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其只在2010年为葛记建设过二道门里面的8栋羊舍,之后再未承建葛记羊场的任何工程,二道门外的工程不知道是谁建的,其也没有在2012年12月与葛记签署过工程施工协议,葛记之前将其的名字写为“刘一富”,其个人经常会写成“刘一付”。15.江苏省2013年度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徐州市睢宁县3000只睢宁白山羊保种繁育基地扩建项目》土建工程竣工验收表、项目资金构成竣工验收表、项目报账申请表、县级报账审核表、专项资金拨款通知书、财政性资金直接支付凭证等证实:被告人葛记于2013年9月17日获得2013年产业化项目补助资金80%部分计56万元,2015年4月24日收到2013年产业化项目补助资金20%部分计14万元,共计骗取资金70万元。16.睢宁东方白山羊繁育专业合作社公户账户交易明细证实:葛记的合作社收到补贴资金后直接将资金转出的情况。17.徐州市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徐农开(2014)25号、徐财农发(2014)53号文件《关于2013年度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市级验收情况的通报》及附件证实:2014年8月29日,徐州市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联合验收组在对《徐州市睢宁县3000只睢宁白山羊保种繁育基地扩建项目》验收时,发现该项目存在规划设计与工程建设不一致、计划羊只存栏量3000只而实际存栏仅200只等大量问题。(六)证人证言1.证人陈召、郑某甲、郑某乙、衡某、郑某丙、王某甲等人的证言证实:葛记伪造的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及合作社社员花名册中的人员均不知道葛记养羊厂或合作社的情况,也没有参与投过资,更没有参与分红。2.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其临时干过睢城镇五里堂村会计,睢宁东方白山羊繁育专业合作社系葛记自己投资建设的羊场,没有实际村民加入合作社,葛记曾经来村里复印“粮食直补上的村民名单”,说是办羊场手续用的。3.证人姚某的证言证实:其在2010年经朋友介绍给葛记的合作社代理账目大概有一年,每个月去一次,给他的合作社做账和代理税务申报,但他的合作社一直也没有正规的资料,也没有收入,每个月都是零申报,其也没有什么工作要开展,之后觉得葛记的合作社不像个正规单位,在2012年之前就离开了葛记。4.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至2014年,其在魏加信会计有限公司做会计,曾经帮助葛记补做过2012年和2013年的会计账册,有的就是凭葛记提供的数字去做的,缺少实际票据,有些就是白条。5.证人葛某的证言证实:葛记是其父亲,羊厂是在2008年左右建的,该合作社是其父亲葛记一个人出资的。目前,羊厂里共有三个羊舍出租给了做淘宝家具的,还有三个羊舍闲置,有两个羊舍正在改造,有三个羊舍有羊,有一个储存颗粒饲料的羊舍,还有一个打草的羊舍。6.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其在财政局农业科工作期间,于2012年8月在睢宁东方白山羊繁育专业合作社申请项目资金的时候去过一次,当时羊舍已经盖了,自己认为是先建后补,因为项目主要是县农开局负责也就没多问,项目建议书是郭某负责上报,后来是***负责申报、实施、验收,葛记没有规范的会计账册,后来市里要求整改,其没有和***、郭某、朱友谦等人走访落实过合作社的相关情况。7.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县农开局项目科(产业化)工作人员,主要负责睢宁东方白山羊合作社申请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项目的前期选项入库工作,项目建议书申报,后来因身体有病,在2013年就主要是***具体负责项目申报、实施和验收。8.证人陈学玲等人的证言证实:陈学玲和胡大刚均未曾借钱给葛记,被告人葛记当庭所辩称的项目建设过程中曾向二人借款,之后资金下发后部分用于了偿还该借款的辩解与事实不符。(七)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葛记的供述证实:(1)2009年,其开始筹备建羊厂,羊厂是租的地,地址是睢宁县五里堂村小张组,在办工商营业执照时知道合作社经营范围广、享有的优惠政策多,就注册了合作社,当时找了葛军、葛明德、乔红旗、李波、周保义、周秀玲几个人,拿他们的身份证和他们一起到工商局签字注册,实际只有其个人投资建厂、买羊,其他人都没有投资,其和他们说过只是用他们的名字成立合作社,不需要他们出资,他们也没钱。其自2010年7月份开始建羊舍场房,2010年底建成了8栋羊舍,北边5栋,南边3栋。(2)从2010年开始,其一共申报过5次财政专项资金补贴。第一次是向县林牧渔业局申请的80万元补贴,当时羊厂的8栋羊舍已经建好了,其才知道可以向县林牧渔业局申请,之后通过了申请,该笔资金在2012年7月到账,也就是其以《睢宁县优质肉羊养殖基地建设》申请的江苏省高效设施农业项目;第二次是2012年4月,其通过县林牧渔业局向江苏省农业委员会申报的《江苏省睢宁县黄淮山羊(睢宁白山羊)原种场建设项目》有150万的补贴资金,该笔资金是在2013年2月到账的;2012年七八月份,其在申报过县林牧渔业局的《江苏省睢宁县黄淮山羊(睢宁白山羊)原种场建设项目》之后,听说还有一个县农开局“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其又以《徐州市睢宁县3000只睢宁白山羊保种繁育基地扩建项目》的名义申报了补助资金80万,实际到位70万;除此之外,其还申报获得了2013年县农工办的专业合作社补助资金10万元和2014年县农工办专业合作社补助资金15万元。(3)2012年4月份,其通过县林牧渔业局向江苏省农业委员会申报的《江苏省睢宁县黄淮山羊(睢宁白山羊)原种场建设项目》有180万元的补贴资金,因为林牧渔业局是边建边补,所以这个项目建设的比较快,到2012年底的时候就建好了3栋羊舍,之后紧接着睢宁县农业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局又有个80万的项目,其就以建好的这3栋羊舍又申报了这个项目,也就是《徐州市睢宁县3000只睢宁白山羊保种繁育基地扩建项目》,当时申报这个项目时,这3栋羊舍已经基本建好了,后来在2013年2月林牧渔业局把之前的项目补贴180万元拨下来了,实际支付其150万元,等于其把这3栋羊舍同时申报了林牧渔业局和农开局的两个项目,所以才出现申报材料中林牧渔业局的“原种场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与农开局的“繁育基地扩建项目”的建设地点是同一个位置的情况。(4)其建设的所有羊舍实际花费在70至80万元,政府补贴的资金绰绰有余,除去建设羊舍的钱还有剩余,所以也就不需要自己再投入什么配套资金。而且其在申请农开局的《徐州市睢宁县3000只睢宁白山羊保种繁育基地扩建项目》时,实际上羊厂根本不需要扩建羊舍,现有羊舍足够用,但既然农开局也有这个专项资金,其就想利用这笔专项资金,自己能落到羊舍,还能落到专项资金的钱。(5)其向农开局申请《徐州市睢宁县3000只睢宁白山羊保种繁育基地扩建项目》时,提供了虚假的申报材料,其中睢宁东方白山羊繁育专业合作社社员的组成是虚假的,自筹资金及银行现金交款单是虚假的,合作社的审计报告是花2000元做的假的,合作社没有账目,只是在项目验收时因为市里要才找魏加信会计事务所补做的,部分会计账目是虚假的,项目建设合同、工程施工协议书以及转给建筑商的资金票据都是虚假的,建设合同上的刘一富实际也不是他建的,但羊厂前期找他建设过,验收时提供的工程审计报告、评估报告也都是花钱买的假的。项目前期是农开局的郭某负责后来是***负责,分管局长是朱友谦,农开局的人在申报前期去过羊厂,平时不去,没有对其提供的申报材料质疑过,也没有走访过其提供的那些合作社成员和群众。(6)其从农开局申报的补助资金70万元没有用到项目建设中。自己因为给别人担保欠别人钱,另外在养羊过程中羊生病,自己又损失了一部分钱,所以才想到套取专项资金来弥补损失。2.已决犯***的供述证实:其自2012年9月调整到睢宁县农业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局项目科工作,主要负责产业化项目申报、实施、验收工作。其在审查睢宁东方白山羊专业合作社申请2013年度项目资金过程中,发现合作社山羊存栏量不足;在项目申报过程中发现羊舍已基本建好,对项目申报书中工程建设进度与申报进度不一致等相关内容没有认真审核;对合作社没有规范的基础会计账册、合作社负责人葛记自筹资金只提供复印件等问题,其都没有追问和核实;对葛记提供的合作社审计报告只是怀疑而没深入核实,对项目由谁施工、工程款如何支付等均未检查,没有按文件要求对合作社相关情况进行实际走访核实等。(八)其他综合证据1.被告人葛记的户籍及前科劣迹证明证实:被告人葛记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无前科。2.发破案及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葛记诈骗一案,系睢宁县人民检察院在侦办睢宁县农业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局***玩忽职守一案过程中发现,后移交睢宁县公安局侦办,被告人葛记被刑事传唤到案。针对控辩双方的主要辩论意见,结合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综合评判如下:1.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葛记以《江苏省睢宁县黄淮山羊(睢宁白山羊)原种场建设项目》为名,向睢宁县林牧渔业局申报中央基本建设资金补助180万元,实际骗取补贴资金150万元的犯罪事实,经查,根据在案证据证实,该项目于2011年12月23日经农业部批准,2012年3月30日江苏省农业委员会转发该批准文件后,被告人葛记于2012年4月上报了《江苏省睢宁县黄淮山羊(睢宁白山羊)原种场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同年5月11日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批准了该项目的设计方案,被告人葛记于2012年底之前完成了该项目设计中的3栋羊舍的建设(实际为设计方案中的4栋,其中2栋合建),2013年2月1日该项目第一批资金150万元拨付至葛记账户,同年11月20日睢宁县林牧渔业局对该项目现场督导,发现建设内容未达申报要求,要求整改,此后至2016年8月6日,睢宁县农牧渔业局及徐州市农业委员会多次要求按照申报内容整改。期间,被告人葛记根据要求进行整改,至2015年6月19日所有的土建工程项目均已建设完成,但仍存在相关的仪器设备尚未购置到位、项目档案资料仍不健全等问题。因此,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记在该项目通过审批后开始建设,虽然在建设过程中存在未按申报要求进行建设并开展种母羊引进和养殖等不规范行为,但其按照申报的建设内容建设了所有的土建工程等基础设施,无法认定被告人葛记在申报过程中存在骗取补贴资金的主观故意,故对公诉机关关于该起犯罪事实的指控,本院不予支持。2.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葛记以《徐州市睢宁县3000只睢宁白山羊保种繁育基地扩建项目》为名,向睢宁县农业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局申报2013年申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补助80万元,实际骗取产业化补助项目补贴资金70万元的犯罪事实,经查,根据在案证据证实:第一、被告人葛记不符合该项目的申报主体要求,而虚构了申报资格。该项目系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于2012年6月27日下发文件,根据规定仅有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和龙头企业项目可以申报该文件中的财政补助类补贴,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目的在于带动合作社成员和群众增收,而被告人葛记的羊厂实际为个人独资建设,不符合该项目的申报主体要求,被告人葛记为进行申报,伪造了合作社出资人员清单、合作社社员花名册、关于基地扩建项目的有关决议、新扩建项目出资清单及收据等资料。第二、被告人葛记在申报项目时提供了虚假的申报资料。被告人葛记在该项目中提供的项目设计及基地原状图、基地建设规划图等材料实际是其之前向睢宁县林牧渔业局申报的《睢宁县黄淮山羊(睢宁白山羊)原种场建设》项目中的基地原状图、基地建设规划图,提供的自筹资金票据、项目建设合同、工程施工协议书、工程完工验收单、建设预算、会计账目、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资料均是其伪造的虚假材料。第三、根据睢宁县国土局提供的卫星云图显示,被告人葛记在2012年建设羊舍3栋,2013年和2014年未进行任何建设,2015年又建设了2栋房屋,结合睢宁县林牧渔业局《江苏省睢宁县黄淮山羊(睢宁白山羊)原种场建设项目》的项目设计方案、基地原状图、基地建设规划图,被告人葛记在2012年10月提交的《2011年江苏省高效设施农业项目》验收时提供的照片及《江苏省睢宁县黄淮山羊(睢宁白山羊)原种场建设项目》督导检查及整改材料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葛记在2012年所建3栋羊舍和2015年所建的2栋房屋均是其向县林牧渔业局申报的《江苏省睢宁县黄淮山羊(睢宁白山羊)原种场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被告人葛记在申报睢宁县农业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局《徐州市睢宁3000只白山羊保种繁育基地扩建项目》后未开展任何建设内容。综上,被告人葛记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以睢宁县林牧渔业局《江苏省睢宁县黄淮山羊(睢宁白山羊)原种场建设项目》中所建设的羊舍重复申报睢宁县农业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局《徐州市睢宁3000只白山羊保种繁育基地扩建项目》,实际骗取国家补贴资金70万元,申报后未开展任何建设内容,未按照要求开展产业化经营,而将该笔资金用于归还个人欠款等用途,符合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被告人葛记及其辩护人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葛记构成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葛记不构成犯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3.关于被告人葛记提出的其是先向睢宁县林牧渔业局申请的《江苏省睢宁县黄淮山羊(睢宁白山羊)原种场建设项目》,但因为该项目迟迟没有批下来,所以才用同一套申报材料又向农开局申报了《徐州市睢宁县3000只睢宁白山羊保种繁育基地扩建项目》,其并非故意用同一套申报材料重复申报的辩解,经查,在案证据证实,被告人葛记于2012年4月向睢宁县林牧渔业局申报了《江苏省睢宁县黄淮山羊(睢宁白山羊)原种场建设项目》,2012年5月11日该项目的设计方案就获得了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批准,2012年底该项目的3栋羊舍已建设完毕,2013年2月1日即获得了该项目的第一批补贴资金150万元,而被告人葛记向睢宁县农业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局申报的《徐州市睢宁3000只白山羊保种繁育基地扩建项目》是在2012年8月28日申报立项,2013年1月9日上报实施方案,同年1月28日经徐州市农业资源开发局要求调整,2013年2月20日才再次上报了该项目的实施计划,同年4月15日该项目才获得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审批通过,此时睢宁县林牧渔业局的《江苏省睢宁县黄淮山羊(睢宁白山羊)原种场建设项目》早已被批准,项目中的3栋羊舍早已建成,该项目的补贴资金150万元也已发放到位,故被告人葛记的该项辩解,与事实完全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记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葛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3日起至2028年11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葛记的违法所得七十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佟 玲
审 判 员 王 震
人民陪审员 张新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宋子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