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晋0106民特23号
申请人:谭洪德,男,汉族,1930年2月23日出生,住太原市。
委托代理人:谭连合,系申请人之子,男,汉族,1968年2月8日出生,住太原市。申请人谭洪德申请宣告公民李淑琴死亡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谭洪德称,其与被申请人李淑琴系夫妻关系,李淑琴患有精神异常,时有幻想之感,被申请人李淑琴于2003年1月27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中间从未与家人联系过。2019年1月11日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迎泽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该所已登记李淑琴为失踪人口,并已采集谭洪德与李淑琴的儿子谭连山、女儿谭秀兰的DNA。因李淑琴失踪时间已经很长,导致办理相关事情不便,故申请人依法提出申请:宣告李淑琴死亡。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李淑琴,女,汉族,1935年6月3日出生,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邮电后街5号院3号楼3单元6户,原住户籍地,系申请人谭洪德的妻子。太原市迎泽区迎泽街道办事处并州路三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8年6月21日出具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李淑琴,女,身份证号×××,系我社区居民,于2003年1月27日走失,经登报、报案寻找,至今未归。”太原密封件厂于2018年7月26日出具单位证明,主要内容为“李淑琴,女,身份证号×××,生于1935年6月3日,居住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邮电后街5号院3单元6户,系我单位退休工人,于2003年1月27日从家中出走,经了解核实,至今未归。”山西省中医院保卫科于2018年12月26日出具证明,主要内容为“我院职工谭洪德的妻子李淑琴,女,身份证号×××,系我社区居民,于2003年1月27日走失,经登报、报案寻找,至今未归。”申请人谭洪德申请宣告李淑琴死亡后,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发出寻找李淑琴的公告,该公告刊登在2019年2月20日《人民法院报》第八版。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李淑琴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登记簿、加盖有太原市公安局迎泽派出所的历史户成员信息表、太原密封件厂出具的单位证明、太原市迎泽区迎泽街道办事处并州路三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山西省中医院保卫科出具的证明、山西青年报刊登的寻人启事、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迎泽派出所出具的事件单及情况说明等证据和申请人的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下落不明人李淑琴自2003年1月27日离家出走后,虽经多方寻找,直至本院公告期满,至今仍未出现,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定条件,应推定被申请人李淑琴死亡。因申请人谭洪德与李淑琴系夫妻关系,申请人谭洪德符合申请宣告死亡利害关系人的法定身份,故申请人谭洪德请求宣告李淑琴死亡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李淑琴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马 勇 志
二○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梁金美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