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9执266号
申请执行人:泰安航天特种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该开路。
法定代表人:王成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霞,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翠萍,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西权航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高速路北50米。
法定代表人:王剑杰。
被执行人:山西世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张三货。
被执行人:太原亿缘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体育南路坞城世纪花苑14号楼三单元五层西户。
法定代表人:武耀国。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安航天特种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权航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山西世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太原亿缘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泰商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于2018年8月30日通过法院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及工商登记信息,仅有零星存款,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部分车辆信息等其他财产,对此申请执行人暂时不要求法院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未查到其他财产或者投资信息。 本院通过传统调查,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现场查找,住所地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依法对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通过谈话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新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在本院穷尽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成钧
审判员 付昕明
审判员 张英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胡兰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