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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1128执906号

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鄱阳支行、占国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20-07-07
所属地区
江西省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鄱阳支行;占国风;刘红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赣1128执906号申请执行人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鄱阳支行,住所地江西省鄱阳县鄱阳镇五一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韩肖红,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占国风,女,汉族,1973年8月1日出生,住鄱阳县。被执行人刘红景,男,汉族,1976年8月9日出生,住鄱阳县。申请执行人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鄱阳支行与被执行人占国风、刘红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赣1128民初32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占国风、刘红景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位于店面(房产证号:鄱房权证鄱阳镇字第××号)系被执行人所有,且已经出租给第三方经营使用,年租金为肆万伍仟元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店面的年租金肆万伍仟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忠发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欧阳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