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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322民初46号之一

李辛、晏林与江西华城建设有限公司、沭阳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20-06-28
所属地区
江苏省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辛;晏林;江西华城建设有限公司;沭阳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22民初46号之一

原告:李辛,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原告:晏林,男,1971年8月27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被告:江西华城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9705791404E,住所地沭阳县沭城街道柴沂北路西侧(朝阳新城小区售楼中心二楼)。

法定代表人:黄卯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沭阳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7919525928,住所地沭阳县沭城街道柴沂北路西侧(朝阳新城小区售楼中心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宁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以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李辛、晏林诉被告江西华某建设有限公司、沭阳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需要,需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闫欢欢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小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