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22民初46号之一
原告:李辛,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原告:晏林,男,1971年8月27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被告:江西华城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9705791404E,住所地沭阳县沭城街道柴沂北路西侧(朝阳新城小区售楼中心二楼)。
法定代表人:黄卯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沭阳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7919525928,住所地沭阳县沭城街道柴沂北路西侧(朝阳新城小区售楼中心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宁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以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李辛、晏林诉被告江西华某建设有限公司、沭阳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需要,需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闫欢欢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小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