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内0783民初1653号
原告:扎兰屯市齐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扎兰屯市盛达家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许晓纯,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少杰,扎兰屯市齐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被告:马庆祥,男,出生年月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扎兰屯市齐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庆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扎兰屯市齐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马庆祥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扎兰屯市齐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扎兰屯市齐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翔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杜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