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722民初4584号
原告:龙小琼,女,汉族,1967年3月24日出生,四川省三台县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马林甫,三台县富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现川,男,汉族,1952年8月9日出生,四川省三台县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刚,四川擎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龙小琼与被告吴现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龙小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调解或判决被告赔偿原告防盗门损失1760元、交通费200元、误工费600元,共计256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修建自家入户道路,侵占了原告的竹林地盘,原告就将被告占用地盘的土用锄头推掉,排除被告的占用。为此,村、镇干部调解多次,调解意见为: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但被告根本不听,于2019年8月24日再次强行侵占原告的竹林地盘,原告第二天排除被告占用竹林地盘时,被告拿起铁锤跑到原告家里,将原告家的两扇防盗门砸烂,原告便报了警,经派出所调解未果。 被告吴现川辩称,被告砸烂原告的门是事实,但原告对纠纷的发生也有责任,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本案是财产损害赔偿,要求赔偿的交通费、误工费不属于赔偿范围。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龙小琼与被告吴现川系同社村民。2018年2月,被告吴现川扩建自家入户道路,原告认为被告扩建道路占用了自家的竹林地,但未与其协商并征得同意,遂将其认为占用的地方挖掉,为此双方多次发生纠纷,经村支两委多次调解未果。2019年8月25日下午,双方再次为此发生纠纷,被告吴现川拿起铁锤到原告家,将原告家两扇防盗门砸烂,原告遂报警求助,经公安机关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2019年10月21日,三台县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吴现川予以行政拘留七日。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并受国家法律保护。被告吴现川因修入户道路与原告龙小琼产生纠纷,心生不满,持铁锤到龙小琼家将其两扇防盗门砸烂,造成龙小琼财产损失,吴现川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龙小琼与被告吴现川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还有和好可能,对龙小琼要求与吴现川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龙小琼要求与吴现川离婚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计130元,由原告龙小琼负担(赵启会已预交,在执行时一并支付给赵启会)。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何 勇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谢国莉
书 记 员 卿智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