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930民初291号
原告:程玉伟,男,198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代理人:张伟,孟村回族自治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红艳,女,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
被告:庞国平,男,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
原告程玉伟与被告赵红艳、庞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
原告程玉伟于2019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玉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1元,由原告程玉伟承担。
审判员 魏国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毕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