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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930民初291号

程玉伟与赵红艳、庞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程玉伟;赵红艳;庞国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930民初291号

原告:程玉伟,男,198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代理人:张伟,孟村回族自治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红艳,女,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

被告:庞国平,男,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

原告程玉伟与被告赵红艳、庞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

原告程玉伟于2019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玉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1元,由原告程玉伟承担。

审判员  魏国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毕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