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西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民事裁定 书 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79号广丰国际24层2402-2407室。
负责人:李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涛,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甲,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晔,男,1986年2月22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西安分中心与被告张晔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西安分中心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西安分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西安分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2090元,减半收取计1045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西安分中心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张钅粟心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侯馨蕊 2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