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202执887-2号
申请人:王国林,男,1971年8月1日出生,47岁,汉族,号码341202197108012893,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张波,男,1972年4月14日出生,46岁,汉族,号码342121197204147119,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执行王国林与张波买卖合同一案中,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5日作出的(2017)皖1202民初54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执行,于2019年2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张波所有的皖K×××××号小型汽车一辆,车辆识别代码010954;皖K×××××号小型汽车一辆,车辆识别代码041316;皖K×××××号小型汽车一辆,车辆识别代码007943共三辆。但未能实际扣押,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晨晖
审判员 周 彪
审判员 谭宏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郭 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