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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2223执1445号

李守国与被执行人鲁小川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19-09-0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守国;鲁小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C}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2223执1445号

申请人:李守国,男性,1971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呼伦贝尔市。

被执行人:鲁小川,男性,1988年7月5日生,满族,住扎赉特旗。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守国与被执行人鲁小川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守国申请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内2223执14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炳宇

审判员 张天罡

审判员 孟祥萍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