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1182执219号
申请执行人:常某某
被执行人:高某某本院在执行常某某与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帐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也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本案经申请执行人签字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晋1182民初3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协议履行法定义务,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冯曰虎
人民陪审员 高媛霞
人民陪审员 任本焜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党梦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