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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1182执219号

常某某与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汾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20-06-28
所属地区
汾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常某某;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1182执219号

申请执行人:常某某

被执行人:高某某本院在执行常某某与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帐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也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本案经申请执行人签字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晋1182民初3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协议履行法定义务,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冯曰虎

人民陪审员  高媛霞

人民陪审员  任本焜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党梦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