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703民初350号
原告:胡应杰,男,汉族,生于1970年12月6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达州市达川区法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俊健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鲁华,执行董事。 地址:达州市达川区。
被告:鲁华,男,汉族,生于1977年5月7日,住四川省达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应杰诉被告四川俊健置业有限公司、鲁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应杰于2019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应杰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应杰撤回起诉。
审判员 栾心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