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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202执533号

刘莉、姚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19-12-26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莉;姚慧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202执533号

申请执行人:刘莉,女,汉族,1976年9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姚慧,女,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执行刘莉与姚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4日作出的(2018)皖1202民初350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姚慧于2018年12月30日之前偿还原告刘莉本金20万元;2019年6月30日之前偿还原告刘莉本金20万元;2019年12月30日之前偿还原告刘莉本金20万元;2020年3月30日之前偿还原告刘莉利息10万元。调解书生效后,因姚慧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刘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执行后,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9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传票和财产报告令;向申请执行人邮寄财产举证通知书。2、2019年1月28日、2019年3月18日,两次通过总对总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提交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姚慧名下股份、证劵、银行存款、网上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查询反馈信息回复,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2019年2月2日,通过阜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姚慧的不动产信息,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反馈信息回复,被执行人姚慧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因被执行人姚慧不及时履行义务又不申报财产,本院于2019年2月16日限制其高消费。5、2019年3月18日,将被执行人姚慧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公开联网发布。鉴于本案经穷尽执行措施,仍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彪

审判员 刘晨辉

审判员 谭宏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丁天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