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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3执7840号

王海军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21-03-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振波;王海军;北京万晟坤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3执7840号

申请执行人:孙振波,男,1980年8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人,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王海军,男,197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人,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北京万晟坤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北河村平沿路北河段1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海军,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孙振波与被执行人北京万晟坤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王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9)京0113民初95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409720元及利息。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北京万晟坤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王海军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查到王海军名下登记有一套房屋,该房屋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已对该房屋采取了轮候查封措施。查到登记在王海军名下的机动车(牌号为×××)一辆,对该机动车辆本院予以查封,但由于一直未能发现该机动车辆的具体下落,致使未能采取进一步执行措施。本院已依法将二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3民初9522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汤 洋

审 判 员  陈继明

审 判 员  冯新超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孟祥磊

书 记 员  张伟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