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622执234号之二十五 邱茵: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应的肇源县人民法院(2019)黑0622执234号之二十五裁定书,于2019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邱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书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邱茵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邱茵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836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