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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4执28号

楚士强与被执行人李中堂、丁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19-07-15
所属地区
河南省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楚士强与被执行人李中堂、丁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豫1624执28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楚士强与被执行人李中堂、丁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2018)豫1624民初24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中堂、丁坤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应尽义务,申请执行人楚士强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采取有关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李中堂、丁坤支付原告13913元,并承担执行费109元。

本院认为,(2018)豫1624民初2464号民事判决书应执行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沈丘县人民法院(2019)豫1624执28号案执行完毕,本院予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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