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豫1624执28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楚士强与被执行人李中堂、丁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2018)豫1624民初24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中堂、丁坤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应尽义务,申请执行人楚士强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采取有关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李中堂、丁坤支付原告13913元,并承担执行费109元。
本院认为,(2018)豫1624民初2464号民事判决书应执行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沈丘县人民法院(2019)豫1624执28号案执行完毕,本院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