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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302执172号

蒋医军与蒋正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19-06-14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蒋医军;蒋正君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302执172号

申请执行人:蒋医军,男,197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

被执行人:蒋正君,男,198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申请执行人蒋医军与被执行人蒋正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作出(2018)湘0302民初533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蒋医军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同日立案执行。2019年2月2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蒋正君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风险提示。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金融理财、工商、证劵、车辆信息等情况;向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于2019年3月22日向方正证劵股份有限公司湘潭韶山中路证劵营业部,查询被执行人的证劵股息红利;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收益类保险,向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结果均为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3月22日公告查找被执行人蒋正君,未能实际找到。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蒋医军,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对被执行人蒋正君适用限制消费措施。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通过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蒋医军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3月3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96087.5元,尚未执行的标的为96087.5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新

审 判 员  彭建伟

审 判 员  苏 刚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朱 海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