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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523民初156号

贵州建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贵州中远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19-12-03
所属地区
贵州省金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贵州建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中远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523民初156号

原告:贵州建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外环路摩卡空间商住楼******住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622591423Q。

法定代表人:韩安全,男,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宇红,男,贵州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林谦,男,贵州大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中远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金沙县西洛街道群立社区鲁木寨组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MA6GXKQN0U。

法定代表人:吴长丰,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贵州建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中远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贵州建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贵州建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建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800元,减半收取计20400元,由原告贵州建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姚杰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胡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