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426民初1173号之一原告杨金文,男,1964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大新井村三胜龙村民组。被告徐向会,男,198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五分地镇板石吐村一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金文诉被告徐向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金文于2019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金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孙士林 二 0 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麻志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