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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最高法行申640号

徐加强、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20-01-06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审判监督
案由
行政强制
当事人
徐加强;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640号 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加强,男,195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荔华东大道269号。

法定代表人:吴文恩,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再审申请人徐加强诉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城厢区政府)行政强制一案,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5日作出(2017)闽09行初76号行政判决:确认城厢区政府于2016年12月29日对徐加强位于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办事处顶墩村的承包地实施强制填埋的行为违法。徐加强不服提起上诉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8日作出(2018)闽行终289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徐加强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徐加强请求本院依法撤销二审判决,责令被申请人提供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并按福建省2017年1月1日生效的征地补偿标准赔付涉案菜地;若无闽政地〔2008〕366号征地批文及红线,则恢复农田原状。其申请再审主张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2016年12月29日中午,在申请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申请人户承包地被城厢区政府强制填埋。城厢区政府作为行政机关,不严格依法办事,在没有立项批文、征地公告,也没有丈量土地、公布补偿标准、提供社会保障、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的情况下,突袭了申请人的农田。申请人所提5000元赔偿指的是涉案0.6亩菜地春节一季的上市蔬菜损失,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青苗损失费为1800元没有依据。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强制交付土地应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对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2016年12月29日,在再审申请人徐加强未就地上物的补偿与土地征收部门达成协议,且未自行清理地上物的情况下,城厢区政府所成立的临时机构“八二一大街和延寿路工程建设项目”指挥部对申请人的承包地实施了强行填埋行为。此前既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也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城厢区政府于2016年12月29日对申请人涉案承包地实施强制填埋的行为违法,二审法院对此判决予以维持,均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再审申请人起诉时所提诉讼请求为确认被告组织实施填埋其农田的行为违法并恢复农田原状。原审法院已对其恢复农田原状的行政赔偿请求单独立案,故其于再审理由中所提相关具体赔偿请求,不属于本案再审审查范围。再审申请人提出的提供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并按2017年1月1日生效的福建省征地补偿标准赔付菜地及若无闽政地[2008]366号征地批复则恢复农田原状的再审请求,已超出一审诉请范围,系申请再审时新增诉求,亦不属于本案再审审查范围。 综上,徐加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徐加强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朱宏伟

审判员  王晓滨

审判员  李绍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娄俊涛

书记员钱莹 搜索“”